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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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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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法院传票也躲不过离婚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10人看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周某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向坝乡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杨某柯,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丰田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小孩杨某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网上认识,2013年12月28日生小孩杨某轩,2015年3月2日因为小孩要上户口才勉强登记结婚的。由于是网上认识交往,所以原告对现实中的被告的性格,对老婆、对家庭的态度等很不了解。后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相处,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格格不入,被告不疼爱老婆,只关心自己,对原告说话很尖刻,也从来没给过钱给原告。后来听被告自己说他染上了毒瘾,所以控制不了自己的感情,也存不了钱。2015年之后被告与原告之间越来越生疏,2017年4月份原告经过深思熟虑,痛定思痛,下定决心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毅然决然地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没到庭法院暂且没有判决原被告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原被告就已经分居九个多月了,法院裁定不离婚之后至今,原被告依然互不来往也互不通信。使本已荡然无存的感情不但没有重拾反而更加恶化。第一次被告不同意离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带来了烦忧,但也没有给被告带来什么福利和幸喜,只是相互折磨更多了。

    综上所述,为了了结这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无法和好的婚姻,原告现在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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