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某娜,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青云街 号,电话:
被告:邹某根,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六片 房,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坐落在长沙市湘域熙岸花园项目中的第13幢11层03号房即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3721103)所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网上相识,于2013年4月18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没有共同生育小孩;结婚前结婚后原告在邵阳工作生活居住,被告在长沙工作生活居住,双方只是偶尔有往来,至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再加上婚后被告只是一味索取,不愿付出,夫妻感情不可能建立起来;故此原告请求判决离婚。
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购买了长沙市湘域熙岸花园项目中的第13幢11层03号商品房,是原告用卖掉婚前在邵阳的房子的房款、收到婚前的债权和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用原告本人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方式进行还款)支付的全额房款及购房的税费;原告用自己的婚前存款壹拾叁万伍仟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被告把车卖掉拿走了全部车款;被告从结婚到现在陆续从原告处累积拿了60700元;原告认为,上述三笔财产是原告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使用,婚后原被告没有工作生活居住在一起,被告没有在上述三笔财产中出资,也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有所付出,故此三笔财产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