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大园村 号,电话
被告:张某龙,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大田村东木司组 号,电话:
被告:李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社区凤凰街 单元。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3453元、拖车费300元、施救劳务费260元、停车费260元;
二、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之后导致价值减损的折旧费10000元,鉴定费2000元,车辆受损之后不能使用需租车的租车费4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张某龙驾驶湘E97275小型客车,该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李某,沿邵阳市双清区大兴路行驶至大元村三组地段时,发现走错了道路,在逆向行驶的同时实施掉头的过程中,与原告肖某阳驾驶的沿大兴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湘EH597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某龙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某阳无责任。
原告车辆受损后用去修理费43453元、拖车费300元、施救劳务费260元、停车费260元。另外,原告车辆受损后比未受损时的车价值会减损,需租车代步等直接损失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损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不成,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上述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