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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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61人看过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简称:鑫程公司)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廖某军、谢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并采纳。

    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买方一栏明确标明:名称: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00396  25468F、地址、电话: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巷 号0739-565  89,开户行及账号:交通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5986370  8010011817。销售方一栏明确标明:名称: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代号:9143010  LK7DQ7Q,地址、电话: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号一力物流园   门店   号    ,开户行及账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坡塘支行8008   009718459012。此发票证明买钢材的是建设公司,卖钢材的是鑫程公司,建设公司与鑫程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的信息与上述销售钢材的增值税发票是一致的,付款方是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都对得起;收款方是湖南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都对得起。此银行回单证明付钢材款的是建设公司,收钢材款的是鑫程公司,建设公司与鑫程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转账资金使用审批单》,其中项目一栏标明:邵阳市某某污水(泥)集中处置工程,领款用途说明一栏标明:钢材材料款,领款人签章一栏标明:湖南某某有限公司,项目或者部门负责人签章一栏:有廖某军或者谢某平的签名,财务部门意见一栏:有建设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名,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一栏,有徐某东的签名。这张审批单充分证明,买钢材的是建设公司,卖钢材的是鑫程公司,廖某军、谢某平只是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履行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没有决定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足以证明是:建设公司与鑫程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因此建设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尚未支付的钢材款以及利息的责任。

    廖某军作为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与鑫程公司的钢材款结算对建设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建设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廖某军与鑫程公司有相互串通损害建设公司的行为,否则,廖某军与鑫程公司的结算建设公司依法必须认可,无正当理由拒绝。

    至于说廖某军、谢某平挂靠建设公司的事,鑫程公司在开庭的时候才知道,那也是建设公司内部管理的事,与鑫程公司无关,与本案的钢材款无关。


                                                 代理人:邓琼泉律师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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