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公馆 栋 单元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邓某勇,身份证号:,住址:南昌市红谷滩区 村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一、《关于润泉山庄建设翻新装饰工程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加盖了被答辩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单位公章及私人印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知情认可,且该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遵守和法律的保护。一审判决后被答辩人又谎称不知情,谁相信?其所谓的新证据《收条》,是其自己人为自己人作证,自说自话,毫无真实性可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上述《补充协议》系原协议不能履行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单位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补偿方案,不是什么违约条款,请被答辩人不要故意曲解补充协议和强词夺理了。
三、本案康养村公司注销前已进行清算,被答辩人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同时又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明知公司与答辩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偿被答辩人十万元的事实,仍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即答辩人,导致答辩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被答辩人对未书面通知答辩人申报债权而导致答辩人未获清偿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表人: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