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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辨析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237人看过举报


王爱平分割房产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平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李某雯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参考并采纳。

    一、根据王某平提交的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印来的购房合同、王某平和李某雯各自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李某雯提供的其租赁王某平房屋的《场地租赁合同》,结合《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案涉房屋为王某平与李某雯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王某平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分割该房产。

    二、王某平的请求分割的方案是:原告(被告)购买被告(原告)的份额,按市场价补差给被告(原告);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原被告各分二分之一的价款;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平已明确表示,愿意高于125万元购买李某雯的房产份额,如果李某雯也愿意高于125万元购买王某平的房产份额,双方可以往上竞价,由价高者得。只要购买价高于125万元,此次分割就没有“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即没有造成李某雯任何损害,因为购买该房产,王某平和李某雯各自的购房款是125万元。

    三、李某雯自己提供的证据《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她租赁王某平的房产份额,租赁期限是2019年3月1日到2026年3月1日,房租费为陆万伍仟元整,后五年为柒万元整。李某雯在答辩状中又承认:2021年7月双减政策发布,她于2021年8月停止租赁办学。也就是说,李菁雯租赁王某平的房子是为了自己办学,李某雯装修该房也是为了自己办学,李某雯提前违法解除与王某平的租赁合同,因此所花的装修费,所造成的装修损失,与王某平无关,应该由李某雯自己承担。李某雯现在要王某平承担其装修损失,说其装修损失是因分割造成,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关于分割案涉房产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的房租75000元整,王某平、李某雯各二分之一,李某雯应付王某平37500元房租的问题。因为一是李某雯违约了,提前解除其与王某平的租赁合同,在没有经得王某平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将该房租赁给谢某冬;二是租赁给谢某冬的房屋王某平有二分之一产权;三是李某雯确实收了谢某冬75000元租金;四是李某雯自己租赁王某平的二分之一房屋也每年付了70000元每年的租金;综上所述,李某雯没有任何在法律上在证据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可以克扣王某平该部分房租。

    五、至于李某雯在答辩状中和庭审中提出的其他无理诉求,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与本案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应依法不予理会。

    综上全部理由,一言以蔽之:王某平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也非常充足,依法应予全部支持;李某雯的答辩和诉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不予采纳,不予理会。


                           代理律师: 邓琼泉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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