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系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达,系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廖某军,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县九公桥镇某某村 组 号,身份证号,系建设公司承建江北污水处理工程负责人,电话:。
被告:谢某平,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县九公桥镇某某村 组 号,身份证号,系建设公司承建江北污水处理工程负责人,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钢材货款1778450元;
二、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其未及时支付钢材货款的利息1778450元×4年×14.8%=1052842元(从2018年8月计算至2022年8月),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至2018年,被告建设公司承建邵阳市江北污水处理集中处置工程需要约1000吨钢材,于是被告建设公司派项目负责人即被告廖某军、谢某平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2020年12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重量和金额,被告共计从原告处购买钢材重量为741.1998吨,金额为3731305.848元(详见结算单),被告至今为止尚欠原告钢材货款1778450元。
原被告买卖钢材时约定:货款按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如需方到付款期限内仍未付款给供方,需方支付供方所欠货款违约金10%,并按5元/吨/天加价结算。现原告自愿降低要求,只要求被告按原告起诉状第二项的标准赔偿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损失。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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