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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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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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析产纠纷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53人看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谢某莉,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肖家排社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肖某惠,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莲湖新邨某某房,身份证号,电话。

    就被答辩人肖某惠诉答辩人谢某莉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没有欠被答辩人的钱,法院也没有判决认定答辩人欠被答辩人的钱,刘某欠被答辩人的钱以及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被答辩人的钱与答辩人谢某莉无关。

    二、虽然被答辩人的律师提交了一个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但不能证明刘某就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1、刘某名下现有的房子、车子端州区法院并没有拍卖用于执行;2、端州区法院已经从刘某的银行卡里面扣取了一部分存款执行给了被答辩人肖某惠,证明刘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3、刘某是一级建筑师,有一门很赚钱的技术,现在又年富力强,在建筑工地工作,月工资2万多元,完全有履行判决的潜力和能力;4、现在有百分之八九十的执行案子都会下一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难道你能够说百分之八九十的被执行人都没有执行的财产或者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吗?也就是说,终本裁定不能达到被答辩人的证明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执行案外人即答辩人谢某莉的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案涉房屋是答辩人谢某莉的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子,答辩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交购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购房税票,房产证,已经充分证明该房子刘某没有出一分钱,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子刘某出过一分钱,因此,该房是答辩人谢某莉的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不是与刘某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没有义务拿来替刘某来偿还其欠被答辩人的钱,拿来履行法院判决刘某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四、到今天为止,端州区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本案的房产,说明端州区法院也认为本案房产不适用于执行。


    综上所述,刘某个人名下有房产有车子有存款,刘某年富力强且是一级建造师,正在上班,工资和收入都很高,端州区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拍卖刘某名下的房子车子,扣划他的银行存款,扣划他的工资等来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端州区法院并没有说刘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而是被答辩人的律师认为刘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再加上又不是答辩人欠被答辩人的钱,法院又没有判决答辩人返还被答辩人的钱,又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答辩人的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来替刘某还被答辩人的钱呢?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站不住脚,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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