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某勇,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路 栋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兴隆街道 栋
法定代表人:朱某华,电话。
被告:宁某贤,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丰园社区 路 栋,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施工电梯的租赁租金135000元;
二、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电梯租金的利息135000元×1.5年×4.9%=9922元(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制2022年4月1日),顺延照计;
三、本案律师费5000元以及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宁某贤承包了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6#楼的施工,租用原告的电梯施工。
2020年8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经过结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认欠原告租金135000元,并承诺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同时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欠款,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证据《欠条》。
但时至今日,二被告仍然没有依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135000元租金欠款,原告迫不得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索该笔租金及约定的相关费用。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