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邓琼泉,系陈某杰的辩护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0610886590,电话13347391822。
申请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1年9月6日被贵局羁押,根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父亲陈某青及陈某杰本人的要求,本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申请取保候审。
本辩护人认为陈某杰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1、陈某杰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的刑期条件;2、陈某杰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释放出来不至于危害社会,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主观条件;3、陈某杰开酒店,需要其本人亲自管理经营,现在其被关押,整个酒店处于瘫痪状态,取保候审有客观必要性。
本辩护人认为,将陈某杰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危害。现本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邵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邓琼泉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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