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华某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九龙岭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执行人:赵某,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市宋家塘街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 ,电话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赵某支付执行申请人车辆损失73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
二、请求邵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赵某立即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其垫付的本案诉讼费849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以(2020)湘05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现在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该判决书判定的第一项: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华某某车辆损失7393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邵东市人民法院;同时,该判决书判定的华某某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赵某承担的849元的受理费被执行人也没有给付。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赵某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华某某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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