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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微信辞职,算数吗?

发布者:刘杰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733人看过

小明在公司干了三年,一直以来表现良好。最近,小明工作中因与领导赌气,便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发送了辞职微信。


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小明的辞职,并邮件回复小明可在一个月内任意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小明办理离职手续后,就离开了公司。但没几天他就后悔了,他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却被单位拒绝。


小明认为,自己没有递交辞职信,微信辞职不是法定的辞职行为。公司认为,小明的微信辞职行为有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问题来了

劳动者通过微信

发送辞职申请是否有效呢?



书面形式文本包括电子版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书面形式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版,还包括电子版。


本案中,小明使用微信提出辞职申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同时,小明对公司办理其离职手续亦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小明用微信发送辞职申请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明称自己并未辞职,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无需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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