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毛某向某建材中心购买建材产品总价 429220 元。其后毛某向我方客户出具了两张欠条,确认欠付货款 29220 元和 400000 元。截至起诉之日止毛某仅支付了 29220 元,余款 400000 元至今未付,公司多次催讨也没有结果。其后公司咨询了陈律师,经过和陈律师沟通之后,委托陈律师诉致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判定毛某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40000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9 年3 月21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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