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XX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XX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XX公司负担。
胡悦晨律师
发布者:胡悦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XX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