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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时兴起的“打赌”式承诺法律认不认?

发布者:谢嘉昊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295人看过

以案说法

—— 一时兴起的“打赌”式承诺法律认不认?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打赌”,例如“你如果敢做......,我就把.....送给你”之类的,大多数人可能会当做玩笑话一笑而过,但也有较真的人打它当真,那么这种“打赌”式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我们通过下面的一个真实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案例:杨某是某县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20006月,李某承建了从丁家镇至广普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丁家镇政府同意,暂时将工程用河沙堆放于丁广路一侧以备使用。杨某认为李某在其门前堆放河沙影响其饮食店的生意,曾找李某说理,但未找到。李某李某得知消息后,于2000626日下午4时许,开着自己的红旗车来到杨某处问“谁在找我,有什么事?”杨某说:“我找你,你把河沙堆在我饮食店门前,影响我营业,给我造成了损失,你要把河沙移开。”李某回答:“我在此堆放河沙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你不就是想钱嘛。”杨某又说:“你有个红旗车了不起啊。”李某接过杨某的话说:“我有红旗车又怎样?你只要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拜祭我,我把红旗车送给你。”杨某听后,当即跪在地上向李某磕头,叫了几声干爹,并当着许多围观的群众说:“我得了红旗车,明天我请大家喝酒。”李某听后当场拒绝了交车给杨某的请求,并叫上杨某一同去丁家镇政府解决。后经丁家镇政府调解未果,杨某起诉来院,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1、问:本案案情虽然简单清楚,但却是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赠与是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答:法院认为,杨某、李某在堆放河沙问题上发生纠纷,李某在纠纷中出言不逊,恶语伤人,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但李某在情急之下叫杨某喊干爹、磕头、送红旗车给杨某的真实意思是羞辱杨某,并非想送红旗车给杨某。而杨某听了李某的话后,也并非不知道李某是在骂自己,却采取不自重的自虐行为,想在众目睽睽之下给李某难堪,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按常理,一个人可不可能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或义愤时将自己价值20余万元的贵重物品送与他人呢?当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该赠予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问:杨某认为该赠予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道义性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既然李某当了“干爹”,按风俗习惯,当长辈的总要给小辈有所表示,送红旗车也是一种表示.既然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李某就应当给付赠与物与杨某。那到底这份所谓的“赠予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法律规定的文义来看,所谓“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是指具有“救灾、扶贫”性质及能与“救灾、扶贫”相等同性质范围的其他“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简言之,即只有为他人解难济困的赠与才是此处所指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本案杨某、李某之间所谓的赠与仅是一种打赌性的赠与,不具有为他人解难济困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该款规定的基础,是杨某片面地理解了该款规定。

3、问:从上面的回答我们知道,就算这个“赠予合同”是成立的,也是可以撤销的赠予合同,但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成立呢?

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案赠与的是车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车辆的赠与和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试想,如果李某没有交付车辆与杨某,但将车辆证照等手续交付给杨某,杨某凭此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赠与合同应成立。但该案实际情况是李某既没有交付车辆,也未交付车辆的一切证件,反过来证明了李某赠与杨某的话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得出赠与合同不成立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4、问:很多人认为,就算是“打赌”也要讲信用,那为什么法律不保护这种“打赌”呢?

答:在某种意义上说,打赌也具有讲信用的要求,但由于法律不提倡、也不支持这种打赌行为,反而对某些范围内的打赌是禁止的,故而打赌中的信用不属于合同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保护的范围。据此,也可以说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民间打赌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陋习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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