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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彩礼返还案)

发布者:史再静|时间:2015年11月05日|379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核心提要:这是个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案子。

办案结果:法庭以调解结案。

调解内容:女方自愿将收取的彩礼现金8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全部返还给男方。

本案原告:男方小周,

本案被告:女方小李。

小周与小李在2011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时,根据当地的风俗,男方给女方彩礼现金8万元及价值2万元左右的“三金”,包括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并答应女方在2012年年底前在镇上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家庭请人看了黄道吉日,定2012年12月3日这天,女方根据风俗正式住进男方家里。女方住进男方家里后,要求男方购买镇上的房子。这时,男方却用买房的钱买了一艘船用于跑运输,说跑几趟船回来挣了钱就买房,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女方在2013年1月1日搬回了娘家。2013年6月,男方到女方家商量结婚的日子,女方家提出了退婚。

男方认为:退婚可以,但根据风俗,女方提出退婚的彩礼要全部退还。

女方认为:退婚的原因是男方有错,没按约定买房,而且女方已经到男方家与男方同居过,并且曾在2013年1月15日确定怀孕,因为当时男方家的人都去跑船了没在家,给男方打电话也不接,没办法只有在1月20日做了人流手术,女方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做手术和坐月子也花了很多钱,所以彩礼不应退还。

双方通过媒人协商多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男方起诉至管辖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

法院立案后择日开庭,在开庭过程中认定以下事实:1、男方给女方彩礼现金8万元及价值2万元左右的“三金”;2、女方在2012年12月3日到男方家与男方同居;3、女方在2013年1月20日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于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了调解意见:女方退还男方彩礼4万元及“三金”,希望原被告双方考虑。女方父母为了女儿的名誉,同意调解,只要男方不宣扬女儿曾怀孕流产的事,就退4万元及“三金”。男方认为:女方怀孕瞒着男方,并且私自做了人流,错在女方,应该将彩礼全部退还,不同意法庭的调解意见。休庭后,法官对原告男方从法律条文到司法解释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并且摆事实讲道理,为了女孩的名誉着想,希望男方慎重考虑同意调解。

男方从法院出来,一直想不通,要是自己家知道女方怀孕是一定会留下这个孩子的,自己90岁的太爷爷一直念着盼着呢,就算有什么原因不能要流了,那么花多少钱都应该,而现在女方私自把孩子给流掉,太爷爷听了都心疼的晕过去了,怎么还要扣一半彩礼钱不退,扣了钱,不就代表自己家错了吗?于是,男方咨询了很多律师,想聘请一位为自己打这个官司,可是,很多律师听男方说完具体情况后,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官的意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参与诉讼也是差不多这个结果,遂婉言拒绝了男方的委托。

男方找到我时,已经是当天下午5点,而第二天早上9点就要再次开庭了,我听了男方说的情况,同样婉拒了这个案件的委托,男方苦苦哀求,无奈之下我答应男方先仔细研究这个案子,并要求男方全力配合。经过仔细研究,并不断的询问男方事情的具体细节,我发现了一个非常小的细节,女方是2012年12月3日到男方家的,在开庭时男方也承认了这一点,但确不是当天就发生了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两人虽然同房、同床,但直到12月20日这天才发生了性关系。这个问题男方根本没有注意到,他一直都认为12月3日女方来到他家两人是同房、同床的,并且两人确实发生过性关系,就认为同居是从12月3日开始的。恰恰是这个没人注意到的小小的细节,让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第二天到了法院,我先找到法官,与法官沟通后,又与女方和她的父母进行了沟通,最后法庭以调解结案,女方自愿将收取的彩礼现金8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全部返还给男方。

什么原因让这个案子反败为胜呢?开庭前,我先看了女方2013年1月20日做人流手术的证据,由于时间长了,原始票据已经丢失,证据是法院以职权调来的一份证明,证明女方在1月20日当天做了人流手术。然后询问了女方的父母是如何确诊女儿怀孕的,女方的母亲答,是1月15日她陪女儿去医院做的B超确诊的。最后要求女方明确说出和男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开始女方不能确定,经过一再提醒,终于想起来12月20日那天,男方和她一起去参加了一个亲戚的婚礼后,两人才第一次发生关系。这时,我表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不应以女方曾为男方怀孕流产为理由,扣4万元的彩礼不退,应该全部退还。原因是,女方与男方12年12月20日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到13年1月15日只有27天时间,而B超确诊怀孕的时间要在35天后。。。。。。经过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商量,他们同意我的代理意见,将男方给的8万元现金和“三金”全部退还,要求是男方以后不提女方怀孕流产的事。经过我的劝说,男方表示以后不再提起女方的事情。法庭以此出具了调解书。

本案结束了,代理这个案子,使我更加坚信老师的一句话:“成也细节,败也细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核心提要:这是个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案子。

办案结果:法庭以调解结案。

调解内容:女方自愿将收取的彩礼现金8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全部返还给男方。

本案原告:男方小周,

本案被告:女方小李。

小周与小李在2011年12月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时,根据当地的风俗,男方给女方彩礼现金8万元及价值2万元左右的“三金”,包括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并答应女方在2012年年底前在镇上买一套商品房。双方家庭请人看了黄道吉日,定2012年12月3日这天,女方根据风俗正式住进男方家里。女方住进男方家里后,要求男方购买镇上的房子。这时,男方却用买房的钱买了一艘船用于跑运输,说跑几趟船回来挣了钱就买房,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女方在2013年1月1日搬回了娘家。2013年6月,男方到女方家商量结婚的日子,女方家提出了退婚。

男方认为:退婚可以,但根据风俗,女方提出退婚的彩礼要全部退还。

女方认为:退婚的原因是男方有错,没按约定买房,而且女方已经到男方家与男方同居过,并且曾在2013年1月15日确定怀孕,因为当时男方家的人都去跑船了没在家,给男方打电话也不接,没办法只有在1月20日做了人流手术,女方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做手术和坐月子也花了很多钱,所以彩礼不应退还。

双方通过媒人协商多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男方起诉至管辖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

法院立案后择日开庭,在开庭过程中认定以下事实:1、男方给女方彩礼现金8万元及价值2万元左右的“三金”;2、女方在2012年12月3日到男方家与男方同居;3、女方在2013年1月20日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于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了调解意见:女方退还男方彩礼4万元及“三金”,希望原被告双方考虑。女方父母为了女儿的名誉,同意调解,只要男方不宣扬女儿曾怀孕流产的事,就退4万元及“三金”。男方认为:女方怀孕瞒着男方,并且私自做了人流,错在女方,应该将彩礼全部退还,不同意法庭的调解意见。休庭后,法官对原告男方从法律条文到司法解释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并且摆事实讲道理,为了女孩的名誉着想,希望男方慎重考虑同意调解。

男方从法院出来,一直想不通,要是自己家知道女方怀孕是一定会留下这个孩子的,自己90岁的太爷爷一直念着盼着呢,就算有什么原因不能要流了,那么花多少钱都应该,而现在女方私自把孩子给流掉,太爷爷听了都心疼的晕过去了,怎么还要扣一半彩礼钱不退,扣了钱,不就代表自己家错了吗?于是,男方咨询了很多律师,想聘请一位为自己打这个官司,可是,很多律师听男方说完具体情况后,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官的意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参与诉讼也是差不多这个结果,遂婉言拒绝了男方的委托。

男方找到我时,已经是当天下午5点,而第二天早上9点就要再次开庭了,我听了男方说的情况,同样婉拒了这个案件的委托,男方苦苦哀求,无奈之下我答应男方先仔细研究这个案子,并要求男方全力配合。经过仔细研究,并不断的询问男方事情的具体细节,我发现了一个非常小的细节,女方是2012年12月3日到男方家的,在开庭时男方也承认了这一点,但确不是当天就发生了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两人虽然同房、同床,但直到12月20日这天才发生了性关系。这个问题男方根本没有注意到,他一直都认为12月3日女方来到他家两人是同房、同床的,并且两人确实发生过性关系,就认为同居是从12月3日开始的。恰恰是这个没人注意到的小小的细节,让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第二天到了法院,我先找到法官,与法官沟通后,又与女方和她的父母进行了沟通,最后法庭以调解结案,女方自愿将收取的彩礼现金8万元及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全部返还给男方。

什么原因让这个案子反败为胜呢?开庭前,我先看了女方2013年1月20日做人流手术的证据,由于时间长了,原始票据已经丢失,证据是法院以职权调来的一份证明,证明女方在1月20日当天做了人流手术。然后询问了女方的父母是如何确诊女儿怀孕的,女方的母亲答,是1月15日她陪女儿去医院做的B超确诊的。最后要求女方明确说出和男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开始女方不能确定,经过一再提醒,终于想起来12月20日那天,男方和她一起去参加了一个亲戚的婚礼后,两人才第一次发生关系。这时,我表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不应以女方曾为男方怀孕流产为理由,扣4万元的彩礼不退,应该全部退还。原因是,女方与男方12年12月20日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到13年1月15日只有27天时间,而B超确诊怀孕的时间要在35天后。。。。。。经过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商量,他们同意我的代理意见,将男方给的8万元现金和“三金”全部退还,要求是男方以后不提女方怀孕流产的事。经过我的劝说,男方表示以后不再提起女方的事情。法庭以此出具了调解书。

本案结束了,代理这个案子,使我更加坚信老师的一句话:“成也细节,败也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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