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与B于2006年相识,2014年生一子C,自C出生后B一直未向其支付任何抚养费,现因XX独自抚养C,无任何收入,且B一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C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从C出生之日起日起每月向C支付抚养费5000元。
关键问题
笔者接受C委托代理本案。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才是适格的原告+,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经了解,XX与B恋爱期间,B认为XX还有其他伴侣,故不认可与C的亲子关系。因此,本案关键点是B与C的亲子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一、XX须举证证明B系C的生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母一方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或者父母一方以及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起诉方的主张成立。在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也受此条规定的影响。因此,证明B系C的生父,是请求法院判决B承担抚养费的第一前提条件。
二、抚养费的标准,原则上以支付方的收入为计算依据,但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可见,对于抚养费的标准,需要调查举证对方的收入情况。
庭审过程及举证
开庭时B矢口否认与C的亲子关系。我方举证C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中写着B的名子,但B仍然否认声称毫不知情。于是我方申请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案件的焦点转变为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根据XX提供的相关线索,我方申请各项调查令,查出XX的工作单位和其名下的各项财产情况,为法院判决提供了计算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综合考虑B的负担能力和C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B向C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结语
一个看似简单的抚养费案件,里面却暗藏玄机。作为非婚生子女,首先孩子是无辜的。其次,亲生父母在决定是否孕育孩子时,都应考虑清楚后果。作为生母,应当考虑,将来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或者抚养费诉讼时,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即使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也需要清楚对方的工作单位、所在行业、银行开户信息等。所以在与对方的交往过程中和生育过程中留存相关证据,这样可免去本案的举证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