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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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孙建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孙建伟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刑事辩护,尤善于金融经济犯罪。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