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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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魏红雨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348人看过


首先,在对该等特殊性质不动产进行分割前,需结合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如涉及经济适用房,同时需结合购房资格取得时间、出资情况及是否涉及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形态发生变化等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纠纷中,若该等不动产涉及第三方权益,部分法院会区别该第三方是否为未成年子女而作出不同处理,即一并处理抑或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在认定该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财产的分割应总体上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之原则。


最后,在对不同类型的特殊性质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根据其性质并结合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等提出准确的诉讼请求。例如,由于部分特殊性质不动产不具备完全产权,需注意诉讼请求不应涉及分割具体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请求通过出售的方式分割具体不动产。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根据具体不动产的性质及特别规定明确相关请求权基础,在诉讼中方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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