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雨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发布者:魏红雨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12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离婚纠纷中进行财产分割时,首先以协商为原则,如协商不成,则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入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依此酌情对过错方少分,更加有利于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另外,上海法院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5册)提及离婚案件审理原则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原则”,认为“夫妻财产关系作为依附于夫妻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兼具财产与身份的双重属性。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审查处理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方面,坚持性别平等、家务劳动价值与在外工作价值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借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或夫妻一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应考虑婚姻家庭的人伦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上,给予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以特殊保护,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以达到婚姻家庭审判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


对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尤其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以下案例有所体现: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双方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同时要特别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从而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实质平等。



文章来源:新则公众号,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供稿,若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