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深圳A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B公司
诉讼记录
本案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A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B公司管理协议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移交深圳C公司的资料及支付仲裁费、审计费人民币若干元。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B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1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18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11账户存款人民币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若干元及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余款人民币若干已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并申请撤回强制被执行人移交深圳C公司的资料的行为执行。
裁判分析过程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行为执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3号裁决书确定的财产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上述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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