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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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取百度推广账号密码为自己打广告,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广告宣传 |566人看过

何为“百度推广”、“百度商桥”?

所谓百度推广,是百度创立的一种付费推广方式,利用百度搜索引擎在国内搜索引擎市场的地位,通过提高网站百度关键词排名来增加网站曝光率,达到推广自己网站或产品的目的。

百度商桥,则是用于百度推广客户和网站访客直接在线沟通的免费商务沟通工具,功能类似于“阿里旺旺”。百度推广的客户,可以直接用同一个账户和密码登陆百度商桥。收费的百度推广与免费的百度商桥,可以使用相同的账号和密码,这样的设置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自制软件非法获取开通百度商桥的商户名称、用户UID(指用户编码,用户在注册账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UID的数值,与注册的账户一一对应)等,通过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等方式,建立钓鱼网站链接运作的环境。随后,何某某向上述商户的百度商桥中发送钓鱼网站链接,待用户点击链接后,非法获取用户输入的百度商桥的账户、密码,而这些信息也同样适用于百度推广。何某某便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信息登录百度推广账户后,添加“哪里有小妹上门”等关键词,用于推广其本人用来诈骗的微信号等,造成大量百度推广用户的网站因其添加的关键词而被无故点击。根据百度公司规定,通过用户设置的关键词搜索点击已购买百度推广服务的用户网站,每一次点击百度公司都要收取用户相应费用。2017年3月至5月间,何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造成十余家百度推广用户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从轻处罚;何某某通过钓鱼网站非法获取十余家百度推广商户的账号信息,添加了“哪里有小妹上门”等关键词,属情节严重,体现了一定的主观恶性,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提醒

本案涉及十余家百度推广用户,何某某的非法行为不仅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对于这种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为网民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也提醒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当保持警惕,对于要求输入账号信息的相关链接应当仔细核实后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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