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10741号
原告:孙某,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俞凤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