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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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离婚 |5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10741号

原告:孙某,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俞凤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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