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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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建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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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者:宋智华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

       委托代理人宋智华,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


      上诉人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吴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智华、被上诉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耿某原在北京市通州区务工,后经过其外甥女王秀兰介绍认识党某,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党某于2014年1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其理由为:双方登记结婚的当日,耿某以回老家办事及取生活用品为由返回徐州老家,再无音信,后多次联系耿某,要求其回京居住共同生活,但均未果,双方从未实际共同生活,故要求离婚。耿某认为党某所述不真实,其是被党某赶出家门,同时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党某以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在耿某不同意离婚且不认可其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党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上述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党某要求离婚,不予支持。双方系老来得伴,也许双方婚前了解不算很深刻,婚后生活也不算太久,但只要双方能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理解和宽容,加强沟通和协调,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驳回党某的诉讼请求。

      党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耿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均系再婚,且结婚时已六十多岁,二人作出结婚决定应是经过慎重考虑,虽然双方婚后因种种原因未共同生活,但是从双方庭审陈述分析,二人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原审法院考虑双方感情来之不易,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双方一个机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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