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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损害参与度的鉴定是否能作为减轻赔偿依据?

发布者:钟慧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2910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7年某日,黄某父亲在柳州市柳石路发生交通事故,黄某父亲受伤,经住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经认定,黄某父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黄某与肇事者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黄某父亲死亡参与度鉴定。经鉴定,黄某父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参与度为25%-35%。各被告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减轻赔偿责任。我作为黄某的代理人,对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减轻赔偿依据产生怀疑。经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我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中, 被侵权人有过错或故意情形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其中并没有关于参与度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规定。本案中,黄某父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所以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各被告方应当按照各自责任承担,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保险法的立法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可以依据受害人体质造成损害作相应的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参照“死亡参与度”减轻被告各方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参照鉴定意见作出判决,黄某本人对该结果较为满意。

      点评:本案黄某父亲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因此次受伤加上本身疾病,最终不治身亡。保险公司基于此,申请进行死亡参与度的鉴定。鉴定中心作出死亡参与度为25%-35%的鉴定意见。可能许多人认为损害赔偿应当以鉴定意见作为参考,毕竟黄某父亲不全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只有受害人存在过错,才能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中,经交警认定,黄某父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其死亡虽然也有自身疾病的因素,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黄某父亲本身疾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不能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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