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是否能申请查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有三种情况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预查封,预查封与查封具有同等效力。
1、被执行人是开发商,开发的房产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还没有卖出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由开发商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
3、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是否能申请查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第七条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只有登记名义人出具书面声明,认可该房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查封;否则,只能通过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申请法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