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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将房产证压给我,可以视为设立抵押吗?

2018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张思扬 | 点击:4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对方将房产证压给我,我能要求实现抵押权吗?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对方将房产证压给我,我能要求实现抵押权吗?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7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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