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与借款的,合同无效

2018年06月29日 | 发布者:张思扬 | 点击:5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7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三)典型意义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思扬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2187 积分:494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思扬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思扬律师电话(18745768704)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4576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