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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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智享·亲办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作者:田勇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4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264次举报
2025-09-14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过二审有效辩护将一审的罚金40万元改判为18万元。

01基本案情

达州钢铁集团享有“巴山 BASHAN”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六类“优质碳素盘条、热轧不高边角钢、热轧圆钢、热轧扁钢、热轧方钢、热轧普通工字钢、热轧普通槽钢、热轧窗框钢”,经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被告任孙某某、高某、林某、陈某某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钢材产品上使用假冒的“巴山 BASHAN”图文商标,并销售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82149.18元。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某、高某、林某、陈某某等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一个月不等,除孙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并分别处罚金40万元。

二审中,我方律师作为高某的辩护人,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罚金过重,经过二审调查、提交书面辩护词等,二审法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将罚金由40万元改判为18万元。


02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案中案涉钢材的采购价、销售价均应能查清楚,因此是能查清楚违法所得数额的,应该按照违法所得数额依据案件情况来确定罚金的数额。


03办案心得

在对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时需重点注意:

一、除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充分的掌握外,还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充分的掌握,在辩护时应该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辩护。比如本案中就罚金问题进行辩护时必须要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最新规定,同时还需要知道该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是应该按照顺序适用,而不是选其中一种情况进行适用,本案一审就是就该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罚金量刑过重。

二、对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法律的适用等需要充分的向法官说明,特别是对于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的基层法院,更应该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更多的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

三、知识产权律师能从侦查阶段就介入提供法律帮助能更好的让办案机构就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本案由于在二审前均没有知识产权律师介入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导致了案件未能完全查清楚违法所得数额。

四、对案件进行充分了解后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是最考验律师水平的。该案中唯一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其选择的辩护思路为无罪辩护,依据查阅案件卷宗的情况,个人观点认为其如果选择做罪轻辩护争取适用缓刑将是更好的选择。


0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田勇律师、知识产权师,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成都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