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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金某等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贾洛云|时间:2022年03月15日|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1、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款共计257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举行订婚仪式。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0元,见面礼35000元。婚礼当天支付改口费10000元,撞门礼6000元,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又陆续给付被告各种费用6800元,合计257800元。现因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为此,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一、原告刘某1、金某的户口簿、身份证,以证明二原告的身份关系;

二、原告金某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查询信息表一份,以证实原告金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告孙某账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00元;

三、转账记录截图五张、被告孙某微信号信息截图一张,以证实二原告向被告微信号为×××的微信转账共计6800元;

四、南阳毫盛百货老凤祥珠宝专柜销货单一份,以证实二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戒指价值4091元。

五、证人李某、刘某2证实2018年10月7日订婚当天,给付被告孙某21000元,孙某其他亲戚14000元,合计35000元。

被告孙某辩称:1、200000元彩礼系二原告主动自愿赠与,不应予以返还;2、原告刘某1另行支付有现金51000元,此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原告刘某1不为小家庭考虑,整天无所事事,无经济来源,又不找工作,自己离家是出门打工赚钱。综合上述,望法院查明事实,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法庭对上述证据评析如下:对于二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被告孙某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特征,构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充分反映案件的详细情况,故予以采信。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经媒人刘某2、张德华介绍后相识,不久双方开始订婚。订婚时原告刘某1给付被告孙某见面礼21000元,给孙某亲戚穿红包14000元。为结婚原告家共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礼当天原告家给付被告撞门礼6000元,改口费10000元。被告孙某为结婚购置有10000元左右的物品。同居生活中,二原告因生活所需通过微信给被告孙某转账6800元。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2019年3月份,被告孙某离家出门打工。随后双方为返还彩礼发生争执,无法协商解决。二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诉诸法院解决。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经二原告申请,法院冻结了被告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坑梓支行的存款165157.10元。

本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依风俗习惯缔结婚约女方向男方索要的财产。本案中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0元是因缔结婚约而索要,应当认定为婚约性质的彩礼,依法应予以适当返还。本案中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共计257800元,其中21000元的见面礼,14000元给被告孙某亲戚的红包,举行婚礼时10000元改口费,6000元撞门礼,以及后续因生活所需给付被告孙某的6800元可视为赠与,不存在返还问题,故只就200000元彩礼存在酌情返还。考虑到原告刘某1和被告孙某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被告孙某为结婚的花费支出等一系列因素,二原告要求返还彩礼257800元明显过高,综观全案分析,以170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刘某1、金某彩礼款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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