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针对离婚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由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一、 协议离婚程序
(一)申请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等内容。审查当事人证明、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诉讼离婚的程序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离婚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