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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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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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作者:高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3次举报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回顾

A与B于2019年1月开始建立合作关系,C是B的唯一股东。A根据B的需求为其提供冷冻食品,B支付相应货款,双方自2019年8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合作期间,A按约供货,但B在付了30000元货款后,剩余款项30多万元的货款自2019年10月起一直回复A会尽快安排,并与A对账所欠货款,但A并未收到该笔货款。B经A多次催收,但B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B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C;C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D,故C和D应对B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 案件委托

A因为拿不到剩余货款,委托了本律师团队作为A的代理人依法向法院起诉。针对A诉B、C和D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团队,做了如下分析:

1、A、B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19年起,A为B供货,产品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标准,正常月结60天。A与B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双方供货购货,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从履行情况来看,A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B向A微信说明所需货物,A给B送货。送货完成后,A和B会通过微信确认对账单,并且A会开具发票提供给B。但B收到货物和发票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9年8月-11月的货款338056.8元。经A催收后,B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308056.8元B一直未付。

3、B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B应支付货款,C和D应承担连带责任。

A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B至今拖延不支付2019年8月-11月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B拖欠A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要求B支付货款308056.8元合法合理。

A与B的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费,故B还应赔偿A的律师费25000元。

A多次找B协商,B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B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C;C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D,故C和D应对B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

本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账单、发票、银行凭证、律师代理合同、通知函以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且对B公司和C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开庭时向法官说明了B公司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实际情况,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意见,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律师费,C公司和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