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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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还钱难,写好借条莫留隐患

发布者:陈鸿星律师|时间:2017年07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22人看过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活动由于灵活、简便、快速、收益高等优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并广受欢迎。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在借贷手续简便、快速的同时,由于借贷合同的不规范,借款人的不讲诚信、偿还能力差,由于我国信用监督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影响,发生了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纠纷。借贷纠纷的发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兄弟义气值几何?好心帮忙反“官司缠身”

先生好心替朋友郑先生向银行借款,虽然借钱时郑先生保证按时还,还向银行提供了3个保证人,可还款期到时却不见了人影。日前,罗源县法院判令林先生必须偿还3个保证人的代偿款全部本息。

先生与郑先生是罗源同村的“铁哥们”,平日里没事就常聚在一起玩乐消遣。20127月,郑先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又被银行系统列为“黑名单”,无法再进行贷款,便找到林先生,一再恳求对方帮忙。

先生最终同意了。两人经协商决定:由林先生出面向信用社借款15万元,到时由郑先生来承担还款义务。为了打消林先生的顾虑,郑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贷款为郑先生所借并由其偿还。”之后,林先生作为借款人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郑先生提供了黄先生、吴先生、张先生等3人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15万元贷款顺利到账后,郑先生即取走使用。

去年6月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不断发出催款通知,但郑先生却玩起了“失踪”。林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帮忙贷款,还款的事与其无关,也置之不理。

去年7月,信用社将借款人林先生与担保人黄先生、吴先生、张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万多元。

经罗源县法院主持调解,担保人黄先生、吴先生和张先生自愿偿还了贷款本息,信用社撤回了起诉。

先生本以为贷款已还,事情就此了结。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去年12月,担保人黄先生、吴先生和张先生一同状告林先生,要求其归还代偿款。林先生觉得很无辜,在庭审中出具了郑先生所写的欠条,辩称:当时双方约定贷款由郑先生使用并由其偿还,因而该案应以郑先生为被告,由其来承担还款责任。

罗源县法院经理后认为,黄先生、吴先生、张先生作为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林先生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债务人,应依法承担返还代偿款的义务。其辩称借款为他人所用的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该院判令林先生应全额偿还先生、吴先生、张先生的全部代偿款本息。

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后悔不已地说:当时帮忙借款只是出于“兄弟义气”,现在郑先生不知去向,自己莫名其妙已吃了“两场官司”,而且要想拿回这笔钱还得再走法律程序,真是自讨苦吃。

案例二:丈夫借钱做生意,妻子要一同偿还

丈夫借钱不还,自己并不知情,却被债主阿发(化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虽然小丽(化名)觉得自己很无辜,但平潭县法院日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判令她必须和丈夫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平潭的大力(化名)与小丽结婚多年。他开有一家塑料制品批发店,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于去年7月向好朋友阿发先后借了两次钱,总金额为9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他在欠条上写明:借款利息按每月1.8%计算,借期半年。

可是,借款到期后,大力仍然无钱归还。阿发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大力和小丽一同告上法庭讨钱。

庭审中,小丽一再辩解称:丈夫所借的钱是用于个人经商,并不是用在她身上或是日常的家庭生活开支,她自始至终都不知情,所以她不应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大力和小丽告系夫妻关系,大力所借的钱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他们共同偿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此规定,当事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按1.8%计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大力和小丽需共同偿还阿发借款本金9万元,并从借款之日到实际还款为止按每月1.8%偿还利息。

案例三:借钱后是否已归还,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最终依证据规则作出相应判决

借款到期后,阿丁(化名)找阿牛(化名)讨钱,可阿牛却说这笔钱早已归还,还有证人可作证。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日前,马尾区法院依证据规则对此案作出相应的判决。

据阿丁诉称:阿牛因资金周转因难,于2011年底向他借款2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他多次向阿牛催讨这笔钱,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阿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阿牛则另有一番说法。他辩称:自己与阿丁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他和阿丁是经过朋友阿旺(化名)介绍认识的。当时,他在马尾区亭江镇有一个生产砂石的项目,阿旺劝他找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他在阿旺的介绍下与阿丁谈成了合伙经营事宜。嗣后,因为砂场另一老板阿朋(化名)要求阿丁交保证金,阿丁就在2011年底在工地活动板房里拿了2万元给阿牛。阿丁要求阿牛出具借条。阿牛由于没读过书,所以没有多想就给对方出具了借条,但该款不是借款是保证金。后来,因为砂场经营不好,双方的合作关系只维持了几个月就停止了。在结算当天,阿牛将本案中的保证金2万元全部退给了阿丁。因为他忘记曾给阿丁出过借条,所以借条没有收回。

阿牛为证明这笔钱已返还,还提供了他和阿丁结算钱款当天在场的3名证人到庭作证。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本案诉争款项的性质,阿丁提交的借条上清楚载明是借款,阿牛对该借条是其出具的并无异议,只是辩称该款非借款而是保证金,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而法院认定该案诉争的款项性质为阿牛向阿丁借款。

关于阿牛是否偿还了该款,阿牛向阿丁出具的借条原件仍然在阿丁手中持有。阿牛称已经偿还了该款,但未能提交收条或者银行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只是提供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而3名证人陈述的事实,与阿牛陈述的事实及证人相互之间陈述的事实,存在矛盾,如阿牛的还款时间、阿牛是如何去工地的、还款时有哪些在场人等问题上,这些证人的说法相差甚远,互不相符。因此,法院对阿牛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他主张的已偿还了阿丁该案诉争的2万元不予支持。法院遂判令阿牛限期返还阿丁借款2万元。

律师提示:五种法律风险要小心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陈鸿星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体会,就民间借贷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作如下总结,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希望能对广大市民朋友有所帮助:

一、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因为这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借款之时,债权人就要尽量争取详细了解借款的用途。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以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为由作责任推脱。

二、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

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进行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约定的利息不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三、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而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借条内容因为太过简单而遭到篡改,日后引发争议;借条内容用词不讲究,意思表达存在歧义等。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语义要严谨,如没有把握就尽量使用相关部门发布的格式合同范文;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

四、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借款人在借款当时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借款人因各种变故导致经济困难无力还钱。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最终讨不回钱。

为最大限度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和担保物,进行双重担保。这样即使借款人赖账或无力偿债,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有效避免损失。

五、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催款,白白过了法律上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而无法证明有过时效中断的情形,最终过了诉讼时效难获法律支持。

为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对于还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仍然未归还的,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在还款期限届满未超过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新的借条,延长还款期限;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达到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直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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