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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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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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发布者:邓太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一部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泰山检四部民公诉〔2021〕2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20日,公诉机关以泰山检一部刑变诉〔2021〕Z4号提出变更起诉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8日,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在泰安市泰山区云海烧烤城XX内查获被告人李XX经营待出售的鹦鹉31只和画眉21只,遂对李XX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9月25日对李XX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鉴定,该31只鹦鹉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XX牡丹鹦鹉,该21只画眉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画眉。2021年3月5日,李XX自韩X(另案处理)处收购20只XX牡丹鹦鹉进行出售。2021年3月19日,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查获李XX待出售的16只XX牡丹鹦鹉。经鉴定,21只画眉的价值为21000元,16只XX牡丹鹦鹉的价值为16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李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的XX牡丹鹦鹉系人工繁育,且人工繁殖技术成熟,数量已成规模,结合相关文件已取消禁售规定,被告人购买和出售涉案的鹦鹉已无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涉案的画眉和XX牡丹鹦鹉均被扣押,被告人系出售未遂;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X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名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但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根据原国家林业局2017年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七条的规定,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即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画眉鸟21000元及涉案XX牡丹鹦鹉160000元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合计涉案金额为90500元。此项公诉机关在变更起诉决定书中予以了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现场及涉案鸟类的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宁阳县林业局向证人郝X颁发的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及驯养繁殖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韩X、郝X、张X等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供了公益网发布的公告、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侦查机关接群众举报后查获了被告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主张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认定涉案价值中予以评价,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的行为同时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李XX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涉案XX牡丹鹦鹉、画眉及相关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现执业于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金牌律师。基于对当事人需求的深刻理解,能够不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