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意同乘”减责
01 案例情况
小红和小倩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二人居住的小区毗邻,小红每天开车上下班,小倩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好几次,小倩由于早上起床延迟,导致上班迟到,被扣当月全勤奖,小红知道后,邀请小倩搭乘自己的汽车上下班。
有一天,小倩乘坐小红顺风车下班,驾驶途中小红接听电话未注意到右侧变道车辆,导致小红刹车不及两车相撞,小倩左腿骨折,小红额头撕裂的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鉴定:本次交通事故,小红和剐蹭车主负同等事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近万元;另经过医院检查,小倩左腿内骨骨折,须打石膏并卧床休养3个月,小红额头撕裂伤缝合10针。
02 案例问题
双方车损由谁承担责任?小红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小倩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03 案例解析
1.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2.案例剖析
在本案中,小红存在过错,应该对小倩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小红属于好意施惠,小倩属于无偿搭乘人,小红也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应当对小红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双方车损及小红的受伤赔偿责任,则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双方的投保情况进行相应理赔。
04 温馨提示
1.安全提示
在乘车之前,乘车人应先了解驾驶人驾驶的资格和技术、交通工具状况、行车路线及方向。驾驶人做好事也要有义务,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应负起注意安全、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义务,并不以收不收费为标准。
2.安全建议
若决定“搭顺风车”,驾驶员朋友可以选择购买乘客险,而搭车者也可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社会生活中熟人之间搭便车确属常见现象,大家都想平安,谁也不想出事故,我们不能因为惧怕存在的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