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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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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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例

发布者:黄华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取保候审 |8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罗X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20172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5日经X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审查起诉阶段,20176月,受犯罪嫌疑人罗X妻子谢某某的委托,黄华勋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8月,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罗X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检察院决定对罗X取保候审。

申请人:谢某某,女,19642月出生。 

    取保候审对象:罗X,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20172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5日经X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申请事项:对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罗X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罗X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20172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5日经X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20176月,受犯罪嫌疑人罗X妻子谢某某的委托,黄华勋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罗X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罗X的妻子谢某某,并愿意提供保证金。法律依据及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后,本案经过侦查阶段,目前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依法对逮捕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取取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1)本案中罗X如实陈述本人及当日案件的发生经过,是否破坏生产经营的有关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罗X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

2)尽管侦查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本罪,辩护人有异议,本案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罗X已经认识到事情的违法性,但是其情节还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3)X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中属于跟风附随,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采取对罗X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罗X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检察院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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