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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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合伙人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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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

发布者:黄华勋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5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罗X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20172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5日经X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此后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2017年12月28日,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律师法律意见,作出对罗X不起诉的决定书。

X步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黄华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罗X家属谢某某的委托,担任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罗X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罗X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罗X没有具体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案属于村民群体性行为,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从案件材料及本人陈述,罗X在当日村民的自发性行为中,属于听闻后,抱着看热闹的态度,跟风附随,并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打、砸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罗X认知态度好,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陈述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为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足以说明罗X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尽管行为违法,但是其情节还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罗X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给予免予刑事处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X之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尽管法律意识淡薄,但是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罗X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行为违法事实,对于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表明他知道此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惩罚。X平时表现良好,此次违法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更符合刑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罗X在整个事件中,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起群体性事件中,罗X只是跟风附随,没有预谋,没有参与打砸,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罗X符合检察院作出对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罗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黄华勋律师,男,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民商法硕士。1996年-2002年在法院工作,1999年考取法官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0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