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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作者:鲁宗英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0次举报

[案情]

向××与张××于2018年2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张甲与张乙由向××抚养,张××每月支付二个婚生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向××与张××登记离婚后,张××一直未履行支付二个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向××多次向张××催要二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张××拒付。

[疑问]张××不按离婚协议履行给付婚生子女抚养费义务,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否以向××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以子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抚养费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子女并不是在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后就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这往往会有一个过程。在子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法院判决之前,子女的抚养费往往都是由抚养子女一方独自承担。对于子女判决之前的抚养费已经产生,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承担,该部分抚养费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法院只判决从判决之日起,由不履行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一个简单的抚养费问题需要提起二个民事诉讼才能得到全部解决,这样势必会增加涉案当事人的诉累。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否直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给付抚养费义务呢?对于这类纠纷,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一个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45号)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2019)渝0230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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