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南辉|时间:2021年07月13日|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施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XX、吴XX,广东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X、吴XX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施XX、吴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
查明事实
被告人施XX、吴XX与犯罪嫌疑人嘉琦(绰号“B古”,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猴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网络游戏实施诈骗。2017年4月8日,被害人王X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环XX一网吧上网玩“地下城与勇士”的网络游戏,期间,王X看到施XX、吴XX等人在游戏内发布的加QQ群买卖游戏装备的信息,王X在加入该QQ群之后,施XX、吴XX等人利用该群虚构交易信息,骗取被害人王X的信任,王X随后通过微信共转账给对方3852元人民币。
被害人王X发现自己被骗之后,于2017年4月8日晚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过侦查,于2017年4月13日22时许,在深圳福田区爱华XX傲世至尊网吧抓获被告人吴XX,在爱华路潮南XX楼下马路边抓获被告人施XX。
案发后,被告人吴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X人民币3852元,该款项已由被告人吴XX家属代为支付,王X亦出具谅解书,对吴XX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施XX、吴XX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施XX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吴XX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施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5张,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