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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涉嫌诈骗罪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发布者:吴南辉|时间:2021年07月13日|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施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XX、吴XX,广东XX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X、吴XX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施XX、吴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

查明事实

被告人施XX、吴XX与犯罪嫌疑人嘉琦(绰号“B古”,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猴子”(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网络游戏实施诈骗。2017年4月8日,被害人王X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环XX一网吧上网玩“地下城与勇士”的网络游戏,期间,王X看到施XX、吴XX等人在游戏内发布的加QQ群买卖游戏装备的信息,王X在加入该QQ群之后,施XX、吴XX等人利用该群虚构交易信息,骗取被害人王X的信任,王X随后通过微信共转账给对方3852元人民币。

被害人王X发现自己被骗之后,于2017年4月8日晚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过侦查,于2017年4月13日22时许,在深圳福田区爱华XX傲世至尊网吧抓获被告人吴XX,在爱华路潮南XX楼下马路边抓获被告人施XX。

案发后,被告人吴X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X人民币3852元,该款项已由被告人吴XX家属代为支付,王X亦出具谅解书,对吴XX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施XX、吴XX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施XX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吴XX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施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银行卡5张,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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