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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涉嫌合同诈骗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发布者:吴南辉|时间:2021年07月13日|6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张X、李X等三十余人,吴南辉律师为委托律师之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等29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等29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伙同案犯李X1、刘X1、周X1、耿X(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案犯杨X1、徐X1、周X2、蒋X1、熊X(均在逃)组成诈骗犯罪团伙,成立深圳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并租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XX某楼,作为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场所,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服务协议进行文玩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该公司分为一、二、XX公司及后勤部,三个公司均设有负责人、督导、总监、副总监、高级资深经理、业务经理等层级;后勤部设有鉴定专家、信产部、财务、交易中心、前台、人事等部门。一、二、XX公司负责与被害人接触,具体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后勤部负责为实施诈骗提供服务及公司管理工作。鉴定专家负责给被害人提供的藏品提供所谓的鉴定服务,断定藏品的真伪、品名、年代等。信产部负责对藏品的拍照、修图、制作协议书附件、将照片推送到公司的官网,篡改网站流量、藏品点击量等数据,制作海报、展架,并发送给第三方制作藏品图录,还负责接收周X1发送的链接,从链接上下载拍卖视频、剪辑,并发送给业务员。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做账、保管收据、计算工资、发放提成。交易中心负责对被害人的藏品作登记入库、保管、盘点,制作每日入库、出库表,各地拍卖表,附件中有产品名称、数量、规格、起拍价、藏品图片。前台负责接电话,接待客户并转给业务经理,接收快递,统计来访数据通过工作群发给总监。人事部负责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约人到公司面试,打印公司的“话术”资料交给总监或业务员,还负责员工考勤、职位晋升。案犯杨X1等人为扩大经营规模、逃避打击,还在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科技园租赁某房,成立深圳市XX公司(以下称世纪富丽),安排相应的业务员在该地点实施同样手段的诈骗犯罪活动。

依照各被告人的投资及股份情况,案犯杨X1为公司的老板、控股股东;案犯周X2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案犯周X1为公司前期的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后续举行的虚假拍卖等事务;案犯耿X为后期的运营总监兼后勤部负责人,负责专家、信产部、交易中心、财务、前台、人事等部门的管理、日常运作;案犯李X1为一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张X为二公司的负责人,案犯刘X1为XX公司负责人,三人负责各自公司人员管理、培训等事务。三个公司的总监、副总监负责各自部门员工的管理和进行话术、制图培训,传达并督导公司对各部门下达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所谓的业务指标,即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数额,以此对各业务员进行考核,作为晋级的依据。总监、副总监在召开部门例会、业务会时,将公司的“话术”资料当作“神器”,对业务员如何诱骗被害人等方面进行培训,对未完成公司指标任务的业务员进行深蹲、俯卧撑等形式的体罚,甚至罚款。话术培训,是利用公司提供的“话术册”,要求业务员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不同套路,让被害人携带藏品前来公司,接洽鉴定、委托拍卖、展销等业务;制图培训,是要求业务员利用公司现有的模板,针对被害人的藏品制作虚假的“市场评估调查结果”,让被害人产生自己的藏品市场关注度高、价格好的错觉。

根据该犯罪团伙制定的规定,各被告人获取非法所得的情况如下:公司的负责人各公司业绩的3%,督导为各公司业绩的1.5%,总监对应部门业绩的4%,副总监为1.5%,资深高级经理为个人业绩的16%,业务经理为个人业绩的10%。所收取的鉴定费给对应的业务员给予15%的提成。总监、副总监如开展个人业务,个人提成与资深高级经理一致。个人、部门的业绩超过一定数额,提成会给予相应的提高,并视个人绩效在职位上给予提升。信产部员工的提成是公司业绩总额的0.1%、0.07%,交易中心员工的提成为公司业绩总额的0.04%、0.06%。

二公司的负责人为被告人张X,负责对二公司各被告人的管理。二公司总监、副总监的被告人有王X、李X和案犯杨X2、萧X、李X2(均另案处理)。

2018年9月至今,被告人张X与案犯杨X1、周X2、李X1、刘X1、周X1、耿X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司其职,有组织、有步骤地诈骗被害人钱财。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收集大量的在互联网留有藏品出售的被害人信息,按照三家公司负责人所占股份多少,将不同数量的被害人信息分发给三个公司的负责人。三人再将信息分给本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即总监、副总监,部门负责人最后将信息分给各部门的业务员即高级资深经理、业务经理。该犯罪团伙通过“喊单”、“断代”、“做单”、“拍卖”的套路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首先是“喊单”,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询问藏品情况,吹嘘公司实力强劲,在新XX、伦敦、迪拜等国外多地组织拍卖会,拍卖成交率高,能将被害人的藏品卖出高价,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向被害人索要藏品的图片等资料信息。

其次是“断代”。业务员将被害人传来藏品图片,发送至公司建立所谓的专家鉴定微信群,案犯周X等人即对图片进行相关的鉴定,出具所谓的专家意见,说明该藏品的种类、名称、年代等信息。业务员则通过查询、截取文物互联网的相关信息资料,向被害人吹嘘藏品的历史渊源,肆意夸大市场价值,诱骗被害人携带原物前来公司洽谈拍卖、展销等事宜。

接着是“做单”。业务员向被害人宣称其所持藏品市场价值高,谎称公司领导对此极为重视,想尽办法将被害人被骗至公司面谈。为显示公司操作规范,极力营造严格管理的假象,业务员下楼迎接、引领被害人,经过层层门禁、登记,将被害人带至鉴定室。周X对藏品进行现场鉴定,讲解藏品的文化背景、历史渊源、市场前景及价值等,每件藏品收取被害人200元的鉴定费。所谓的鉴定进行完毕后,业务员引领被害人与部门总监或副总监见面,商谈所谓的拍卖、展销、展览委托事宜。部门总监、业务员等人利用伪造的“市场评估调查结果”,再次虚构被害人所持藏品的市场价值高、受藏友追捧的假象,吹嘘公司在文玩藏品市场的地位、实力,在海外拍卖市场组织专场拍卖会的高成交率,诱骗被害人将藏品委托其公司拍卖、展销等,与被害人签订“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诱骗被害人设定最低交易价格,向被害人发放所谓的拍卖会邀请函,以展览费、拍卖费、宣传费、海关税费、保险费等名义收取一万至数十万元高额的服务费。

最后是“拍卖”。该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高额的服务费后,收取被害人的藏品,利用时空的距离和信息不对称,对被害人谎称是在海外举行专场拍卖会。对藏品进行拍照、编号保存,制作图录,并传给合作公司,制作相应的幻灯片、PPT,委托专门从事组织虚假拍卖会的经纪公司,组织虚假拍卖。拍卖时,在现场播放事先制作的幻灯片、PPT,并让人假装对部分涉案物品举牌竞拍,但均不会超过被害人设定的最低交易价格,从而导致流拍。拍卖经纪公司将拍卖现场视频录像转给案犯周X1,周X1将视频发至公司的信产部,信产部再将视频转给公司的微信群,各业务员再将视频转给对应的被害人,让被害人形成自己的藏品流拍的错觉。业务员为平息被害人不满情绪,对被害人称可将其藏品放置至公司展厅展示或参加展览,帮助物色购买者,并视被害人情况骗取相应的费用。

案犯宋X1与谢X1(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市XX公司(以下称东鑫XX),专门负责联系海外虚假展览、拍卖业务。宋X1负责对客户提供的“图录”资料的排版、印刷及展览、拍卖的联络工作。谢X1负责联系客户、洽谈及资金结算等工作。

为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案犯杨X1、周X1、宋X1、谢X1等人合谋制造假象,周X1代表XX公司同东鑫XX签订合同,先后向宋X1等人共支付80万元人民币,约定由宋X1等人以XX公司的名义在新XX金沙湾酒店为XX公司举行虚假的专场拍卖会,并将相应的藏品登录上雅昌艺术网进行展示。事后,杨X1、周X1等人将虚假拍卖会视频、雅昌艺术网等信息资料转发给各被害人,谎称已将被害人的藏品组织海外拍卖,并在权威网站挂网展览,从而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2018年9月至今,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陈XX、张X城、魏X、孙XX、许XX、林XX、李X忠、李X良、张X、翁XX等300余名被害人共计XXX元人民币。其中二公司的诈骗金额为XXX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害人魏X被XX公司业务员骗至某广场某楼,2019年4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XX某楼、龙华区民治街道某科技园1栋610、611房,先后抓获被告人张X、李X、段X、段X2等人,当场查获文玩藏品2000余件,缴获协议书、话术、收据等书证一批、现金40900元人民币、作案用的手机80部、电脑7台、U盘1个、印章2枚等物品。

二公司由被告人张X、李X、老X、小X、小X、小X、小X、小X等32余人组成,共分为8个部。上述32余人通过上述手段单独或结伙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XXX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公司一部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高级资深经理为被告人李X,业务经理为被告人段X、段X2、王X2、王X3、秦XX等人。一部共计诈骗金额为584200元其中,被告人李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24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段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5800元人民币,被告人段X2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X2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1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X3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43400元人民币,被告人秦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3200元。

二、二公司二部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总监为被告人老X、副总监为被告人小X,二部诈骗总额为2517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老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32100元人民币,被告人小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196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2月,被告人小X伙同被告人黄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熊X富、温XX拍卖化石、钱币等藏品为名,诈骗熊X富20200元人民币、温XX10600元人民币。

三、二公司三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高级资深经理为被告人王X4,业务经理为被告人王X5、杨X2(另案处理)等人,三部诈骗总金额为1442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王X4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9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X5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6000元,案犯杨X2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0200元。

四、二公司四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总监为被告人小X,业务经理为被告人张XX、杨X、莫XX、王X7、王X6和案犯萧X(另案处理)等人,四部诈骗总金额为3815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小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374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29200元,被告人杨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35600元,被告人莫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23700元,被告人王X7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45400元、被告人王X6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67000元、案犯萧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0200元。

五、二公司六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总监为被告人小X,业务经理为被告人王X8、王X9、陈X等人,六部的诈骗总金额为6997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小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065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X8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02600元,王X9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25400元,陈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5600元。

(1)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玉器、古钱币、瓷器等藏品为名,诈骗李X良145000元人民币、贾XX和贾XX87200元人民币、普某12400元人民币、张X3810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小X伙同李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郑XX14000元人民币、陈X480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告人小X伙同老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李X忠拍卖古钱币等藏品为名,诈骗李X忠51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小X伙同被告人王X8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金锭为名,诈骗兰XX50200元人民币、王X明和王X很40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小X伙同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邝X生2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X8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瓷器、粮票为名,分别诈骗吴X芳2000元人民币、甘某珍10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X8伙同被告人小X诈骗被害人王X明和王X很40200元人民币、兰XX50200元人民币。

(3)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X9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瓷器、钱币、瓷板画等藏品为名,诈骗蔡某生14000元人民币、孙X刚2000元人民币、王X革20000元人民币、钟某亮14200元人民币、汪XX10200元人民币、杜某学7000元人民币、黄某起3000元人民币、曾X彪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X9伙同被告人李XX、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拍卖钱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黄XX45000元人民币。

(4)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粮票、钱币、瓷器等藏品为名,诈骗陈X乙30200元人民币、马某仁104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被告人陈X伙同张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瓷器、字画等藏品为名,分别诈骗盛某生15000元人民币。

六、二公司七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高级资深经理为案犯黄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2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12月,被告人黄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瓷器、十字绣等藏品为名,分别诈骗袁某明15000元人民币、肖X玲6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XX伙同被告人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化石、钱币藏品为名,诈骗熊X富20200元人民币、温XX10600元人民币。

七、二公司八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总监为被告人小X,高级资深经理为被告人张XX,业务经理为被告人李XX和案犯李X2等人,八部的诈骗金额为4522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小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54800元人民币,张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93200元,李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37000元,案犯李X2(另案处理)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2200元。

(1)2018年11月,被告人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孙X、李X伟拍卖高足杯、钱币、瓷器等藏品为名,分别诈骗孙X61000元人民币、李X伟10200元人民币、苏某军30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告人小X伙同王X5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彭X容拍卖瓷器等藏品为名,诈骗彭X容20200元人民币(事后已退还5000元人民币)、陈X辉20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小X伙同被告人李XX、王X9通过上述手段,以拍卖钱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黄XX45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麦XX、谢X英拍卖汝窑笔、钱币洗为名,分别诈骗麦XX60000元人民币、陈X10000元人民币、谢X英282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李X惠拍卖字画为名,分别诈骗李X惠1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陈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常X厚拍卖瓷器、字画等藏品为名,分别诈骗常X厚70000元人民币、盛某生15000元人民币。

(3)2019年3月,被告人李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龚X瑛3000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XX伙同被告人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瓷器为名,分别诈骗郑XX14000元人民币、陈X丙4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XX伙同被告人小X、王X9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黄XX4500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案犯李X2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张X军拍卖钱币为名,诈骗张X军12200元人民币。

八、二公司十部的犯罪事实如下:

该部副总监为被告人小X,高级资深经理为被告人张XX,业务经理为被告人孙XX、杨XX等人,十部的诈骗总金额为2022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小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22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80000元,被告人孙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41000元,被告人杨XX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0200元。

(1)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小X伙同被告人杨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赵X拍卖瓷器、钱币为名,分别诈骗赵X50200元人民币。

(2)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小X、孙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杨X辉拍卖和田玉佛像为名,分别诈骗杨X辉41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小X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刘X珍11000元人民币、陈X平20000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X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陈X伟拍卖瓷器、字画等藏品为名,诈骗陈X伟6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小X通过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拍卖钱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邝X生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段X归案后,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赃款413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藏品的照片;2.书证:艺术精品免费洽购表格、委托服务协议、合同变更申请单、欠款证明单、银行交易凭证、收款收据、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X2、萧X、李X2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害人曾X照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X等29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微信账户、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7.辨认笔录。

本案29名被告人伙同另案处理的其他案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X系涉案二公司的组建者及负责人,组织、领导二公司的相关人员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二公司的全部犯罪金额负责;其余被告人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负责,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9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段X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赃款中超过被害人损失的人民币55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4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段X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王X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王X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秦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老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小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王X4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王X5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二、被告人小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莫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六、被告人王X7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七、被告人王X6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八、被告人小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九、被告人王X8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被告人王X9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黄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小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小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孙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追缴的财产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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