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导致重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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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3月杨某(男,18岁)与刘某(女,17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人青春年少,仅仅相处2个月时间决定结婚,但是双方都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份杨某托人帮忙,最终杨某和刘某于2005年12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好景不长,结婚不久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2006年7月杨某不辞而别去了别的城市打工,杨某认识了朱(某),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婚姻,如果该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那么,该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采取宣告主义,无效婚姻的认定是在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效婚姻时,这种婚姻才自始无效。在法院未判决宣告之前,这种婚姻还是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还要受到此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其效力虽然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无效,但是,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效力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仍然须受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