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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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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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注意事项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离婚 |523人看过

                       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4、什么是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也日渐凸显。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在现代社会,很多人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很多当事人碍于面子或者为了孩子等继续维持这种生活,让自己生活在痛苦、愤怒、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现在出现很多因家庭暴力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家庭暴力的呢?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很多人对于家庭暴力仍停留在殴打、捆绑、残害一方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层面,其实不然,家庭暴力分为很多种,其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如冷暴力。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5 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

  在离婚诉讼中,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理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开庭时代理人代为出庭,受害人无须参与庭审。

6.
在离婚诉讼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

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

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时间: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对于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是受害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 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可以使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7、父母是否有支付成年子女读研费用的义务

【案情】
  刘某(男)和陈某(女)系夫妻关系,是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石塘村的村民,二人于20104月在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刘花娇(化名)随其母生活,学费和抚养费由刘某和陈某共同承担。刘花娇成绩一直很好,大学毕业后就考上了国家重点高校研究生,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2011年至2013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4万余元),单靠其母亲的工薪收入难以维持,刘花娇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以其父刘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刘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原告刘花娇支付抚养费2万余元。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情况及《婚姻法》法律规定,刘花娇要求其父支付其读研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于法无据,不符合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条件,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刘花娇已是成年子女,自身并不存在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并且刘花娇要求其父刘某承担的抚养费为其上研究生阶段的相关生活、学费支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之规定,其父刘某支付抚养费之义务。
  现在很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成年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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