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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有哪些

发布者:游慧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224人看过

  1.  

一、人员要求

      1、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口腔诊所。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房屋要求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设备要求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其他设备: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2、口腔诊所。基本设备: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注:《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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