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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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包括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有哪些

发布者:游慧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5099人看过

           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我国诊所提供的是对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诊所包括口腔诊所。

      一、我国对诊所的定义

      诊所的定义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诊所人员规定

1、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如果诊所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口腔诊所。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诊所房屋规定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口腔诊所。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要求

1、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2、口腔诊所。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另外,诊所应当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设置诊所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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