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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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良志与丁景盛、漳平市志丰体育用品有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游慧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890人看过 举报

2016-10-11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口头委托代持股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然而,委托代持股为“口头”亦或“书面”仅是一种合同形式,并不影响客观实体的法律事实。对于确认股东资格,不单单仅看工商登记,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实际出资。上诉人邱良志在一审中,仅仅提供查询来源于工商登记档案的“股东名册、验资报告、银行存款单”三个形式性文件,以此证明其是志丰公司6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邱良志应当依法提供出资资金来源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180万元(或者是1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出资义务,其未能提供资金来源证据证明,显然其抗辩主张不能依法成立。



游慧律师简介:游慧律师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主修医学和法学系统课程,具有系统的医学和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75 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