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谌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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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安化县谌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廖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以下简称“落水洞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廖X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廖XX提交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王XX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廖XX自2004年9月起被落水洞煤矿聘请从事井下管理工作,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是养老挂靠关系及承包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3.落水洞煤矿从2016年12月关闭,导致廖XX在家待业,落水洞煤矿应支付廖XX每月1500元停工津贴(生活费),至2018年12月,合计36000元。
落水洞煤矿辩称:1.落水洞煤矿与廖XX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2.廖XX要求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从2004年9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2、落水洞煤矿支付廖XX企业停工期间生活费36000元(1500元×24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9月1日,廖XX与落水洞煤矿签订了《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临时工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约定廖XX在落水洞煤矿以临时工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金,落水洞煤矿不负担廖XX的养老等保险费用,一切保险费用由廖XX自负,落水洞煤矿不负担廖XX任何费用及其待遇等。
2007年5月18日,落水洞煤矿与袁XX签订了《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合作开发经营协议》,约定落水洞煤矿在不改变采矿权所有者身份的前提下,以现有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与袁XX共同开发等。2014年3月26日熊立新、廖XX等人与候光辉签订了《煤矿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湖南三鑫矿业落水洞煤矿进行开采。2014年9月4日熊立新、廖XX等人与刘XX、刘XX签订了《煤矿合作经营协议书》。2016年11月2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安政函[2016]265号关于调整关闭退出安化县落水洞煤矿等煤矿企业的决定,决定对落水洞煤矿等煤矿企业进行关闭退出。后廖XX多次参与了煤矿关闭后续相关事宜协商会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廖XX主张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协议书》、《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在册职工人数情况证明》等来证实,落水洞煤矿为反驳廖XX的主张提交了《煤矿合作经营协议书》及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认为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是承包关系,廖XX实际是挂靠落水洞煤矿单位养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在册职工人数情况证明》等均是依据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统计的。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廖XX并不受落水洞煤矿的管理,廖XX的工资亦不由落水洞煤矿发放,故不能仅仅依据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表、《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在册职工人数情况证明》及来反推原、落水洞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落水洞煤矿提交的证据来看,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实际是养老挂靠关系,廖XX实际是煤矿的承包人。
综上,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廖XX、落水洞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廖XX依据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主张停工期间生活费,亦无事实依据,故对于的廖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廖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廖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廖XX自2004年9月起与落水洞煤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落水洞煤矿是否应支付廖XX停工期间生活费36000元。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成员性,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本案中,廖XX没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提交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落水洞煤矿不负担廖XX的养老等保险费用,一切保险费用由廖XX自负,其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王XX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廖XX自2004年9月起被落水洞煤矿聘请从事井下管理工作。相反,落水洞煤矿提交的证据证明,落水洞煤矿于2007年5月8日承包给了袁XX经营,后廖XX与袁XX等4人又将该煤矿与刘XX、刘XX合作经营,进一步能印证廖XX与落水洞煤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廖XX与落水洞煤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廖XX要求落水洞煤矿支付生活费36000元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廖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廖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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