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谌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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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XX公司、肖XX、安化县田庄乡人民政府、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化县谌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安化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原审被告安化县田庄乡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化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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