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信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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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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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发布者:彭信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46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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