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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发布者:石长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范本 |229人看过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借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乙方主张权利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               公司     万元(占持股比例     %)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以上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自身价值及其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偿还的担保。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

1、乙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六条 乙方依法处置甲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在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后的所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合同本息和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对《借款合同》续期,甲方同意本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仍对续期后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办理公证手续。若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甲方自愿直接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由乙方向公证机关提供欠款证明,公证机关依据乙方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话,向甲方信函核实或电话(传真)核实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和质押担保的事实,甲方应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内容给予书面回应,否则视为对乙方的主张无异议。甲方负有对质押担保责任已履行的证明责任。

若公证强制执行未能立案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则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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