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新律师

石长新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2:30

  • 咨询热线:18840959871查看

  • 执业律所: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伙协议

发布者:石长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范本 |249人看过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成本。

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第五条 合伙企业形成的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3、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大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4095987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8098

  • 昨日访问量

    1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长新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